(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0.01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或撤销。
(4)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T日申购基金份额,申购资金实时冻结。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5)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T日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资金T日场内可用,T+1日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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