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服务 > 业务规则 > 正文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赎回转认购业务规则

时间:2014-07-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服务直销中心的客户,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直销中心推出赎回转认购业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定义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赎回款转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交基金赎回业务申请,并约定将该笔赎回款直接用于认购本公司处于募集期的证券投资基金。其中赎回业务和认购业务分别适用于本公司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三条投资者在新基金开始公开发售后并在有效的认购业务受理期间,方可申请办理赎回转认购业务。

第四条投资者在发起赎回转认购业务有效申请当日即发起赎回基金的申请,在赎回款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当日,本公司自动为投资者发起新基金的认购申请。

第五条赎回转认购业务的赎回基金需为本公司管理的处于日常开放期且投资者份额登记于本公司直销中心的基金;转认购的基金需为处于募集期且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发售的基金。

第六条通过本公司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参与赎回转认购业务的赎回申请受理时间为新基金开始公开发售日至发售结束前1个工作日;通过本公司管理的非货币市场基金参与赎回转认购业务的赎回申请受理期间为新基金公开发售日至发售结束前3个工作日。如本公司日后调整相应基金赎回资金的交收时间,则以当时最新规定为准。

第七条通过本公司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参与赎回转认购业务的认购申请发起时间为T+1日(T日为提交赎回转认购业务有效申请当日,T+1日为提交赎回转认购业务有效申请后的第1个工作日),通过本公司管理的非货币市场基金参与赎回转认购业务的认购申请发起时间为T+3日(T+3日为提交赎回转认购业务有效申请后的第3个工作日)。如本公司日后新发基金采用了新的赎回款到账日期,则赎回转认购业务的申请发起时间依据该基金的赎回款实际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日确定。

第八条赎回转认购交易属于捆绑交易,其中赎回属于主交易,新发基金认购属于从交易。认购交易不得单独撤销。

第九条如果转认购基金失败(如赎回确认金额未达到认购最低限额或者募集期提前结束等情况),将直接按一般赎回进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赎回款划至投资者账户。

第十条若发生巨额赎回且比例确认时,认购申请将不予发起,赎回资金将会在规定时间内划至投资者账户。

第十一条赎回转认购业务中,投资者需要支付赎回基金的赎回手续费和转认购基金的认购手续费,具体适用的手续费以对应的产品招募说明书规定及其他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投资人单笔赎回申请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00份基金份额,如投资人该笔赎回申请导致在直销中心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则按一次性全部转出处理。

第十三条单笔认购申请金额限制要求以对应的产品份额发售公告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赎回转认购申请的受理不表明投资人申请得到确认,确认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T日交易申请,T+1工作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金额,T+5工作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服电话或网站查询其认购交易受理情况,基金成立后可通过销售机构打印认购交易确认单,投资者应关注交易申请的确认和自身权益的变化情况,及时查询。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规则做出必要的修订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提示、发布或者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2日




上一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服务协议
下一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