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服务 > 投资者教育 > 政策法规-老 > 正文

关于切实加强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5.10)

时间:2013-12-17

 

基金部通知[2007]17

 

各基金管理公司:

经过多年的努力,基金行业获得了较大的发展,资产管理规模不断扩大,投资管理能力不断提高,投资者的认同度不断提升,整体呈现出比较健康的局面.但最近一个时期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现象,比如,在投资中片面追求业绩排名和短期收益、背离价值投资理念进行短线投资、忽视流动性风险进行不当资产配置、脱离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管理能力盲目追求规模扩张、投资者教育投入不足措施不力等。应当指出,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国家立法与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行为规范和规则,要求公司严格遵守。不久前在深圳和上海召开的座谈会上,监管机构也进一步提出了相应要求,多数公司已经引以为戒,但尚有少数公司仍然未引起足够重视。为了维护基金行业良好的发展势头、加强规范和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价值投资理念,保持基金投资风格一致性,严禁基金参与投机操作

公司应当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根拐各基金确定的投资策略、投资风格以及风险收益特征,严格股票备选库的分级、进入、剔出和维护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股票选择标准、投资决策程序与授权制度以及交易执行流程等进行股票买卖和投资组合的构建,严格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权限,不得为追求短期业绩放弃价值投资理念、随意更改基金投资风格、买卖备选库之外的股票或者将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股票加入备选库,严禁公司进行投机操作。

二、合理配置资产,切实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基金投资的流动性风险,关注投资组合中单一证券与行业的集中度,认真分析每只基金的持有人结构、资产规模、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状况,对市场交易状况和投资者行为相关联的流动性风险要加强评估与监测,提高投资组合流动性压力测试的频率.公司不得为了追求基金净值排名或短期收益忽视流动性风险,进行不合理的资产配置.

三、加强人员管理和投资监控,坚持公平交易,防止利益输送,坚决查处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违规行为,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公司应当深刻认识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他人进行股票投资或提供股票投资信息、建议等违规行为给公司经营和基金行业带来的危害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完善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制度,严格对投资管理、研究分析和交易执行 人员的管理,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亲朋好友等进行股票投资或提供股票投资信息、建议,公司一旦发现此类违规线索和苗头应立即采取行动,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并报告我部,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行业形象。

公司应当不断完善并切实实施公平交易制度,加强对投资行为的合规监控,对异常交易进行进行重点监控,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各类资产,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及其他受托资产,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不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四、坚持长期稳健经营理念.保持资产管理能力与管理规模及业务创新相适应

公司应当坚持长期稳健的经营理念,保持资产管理能力与规模扩张、业务创新等相适应。公司在扩大资产规模和进行业务创新时,应当对其研究分析、组合管理、交易运营、风险监测等相关的人员与技能储备、运作流程、信息技术系统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审慎作出决策,不能超越其资产〔组合)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在销售中随意变更有关规模约定或承诺。

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资产管理规模的变化,及时对市场营销、投资授权、交易执行、登记结算、客户服务、风险监测等相关管理制度、运作流程进行检查评估,及时调整、更新相应指标、流程和技术设备,确保公司在市场情况或资产规模急剧变动时,各项业务正常进行.

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投资者教育

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公开媒体及出版物、小册子正确向投资者宣传基金产品,全面、准确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公司应当要求代销机构销售公司产品时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正确认识和理解产品的特点、风险收益等,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为促进基金行业和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健发展,各公司应当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检查本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要求。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监控各公司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公司,不论其规模大小、成立时间长短,都将严肃对待,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追究相关投资管理人员和公司负责人员的责任,对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他人进行股票投资或提供股票投资信息、建议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00七年五月十日




上一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
下一篇:证监会公告[2012]1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