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期票据归为固定收益类品种,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三、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合理控制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比例。
四、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基金托管银行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如果基金托管银行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银行须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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