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部通知[2007]44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
一段时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基金行业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基金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数量迅速增加,基金资产规模成倍扩大。为加强基金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今年5 月,我部下发了《 关于切实加强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金部通知[2007]17 号)。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执行该通知要求,稳健合规经营,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切实加强了投资风险管理与规范运作。 但最近一个时期又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现象,比如:部分基金管理公司脱离自身管理能力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利用一些可能误导投资人的方式开展持续营销活动,部分销售机构销售基金时未能充分揭示投资风险,进行不正当竞争;部分基金管理公司片面追求业绩排名和短期收益,忽视流动性风险;部分基金经理参与短线交易,基金投资换手率较高;部分从业人员公开发表对市场走向、个股价格的不当评论等。为进一步强化基金行业风险管理,防范基金销售、投资等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销售活动合规稳健,严禁误导投资人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始终坚持长期稳健经营理念,努力保持资产规模扩张与管理能力相匹配。各公司要认真评估其人员储备、投资研究、系统运营、客户服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管理规模的过快增长,避免基金规模的盲目扩张.维护基金持有人长远利益。
对于限定基金销售规模的营销活动,公司应采取比例配售等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向基金持有人的承诺;对于新基金募集、基金封转开、拆分、限量销售等营销活动,公司应在发布公告或相关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保持基金规模控制在向投资人承诺的范围内.
(二)基金管理公司应维护基金持有人根本利益,不得诱导投资人认为低净值基金更便宜,不得人为制造基金销售的紧俏氛围。公司应将基金分红,开放申购、限量销售等相关公告在披露前五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材料中充分说明采取此项行为的原因。公司对所管理基金实施暂停申购时,应于公告当日予以暂停.
(三)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严格遵守《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运用宣传推介材料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将宣传推介材料按规定事先备案,并确保发放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包括《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传真、短信.公共网站链接广告、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基金公告等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
(四)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严格执行《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的销售业务规范。各机构应严格考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向投资人推荐合适的基金产品,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在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含网上、电话等自助交易模式的认购业务);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不得委托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不得进行预约认购或预约申购。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应严格按照事先公告的发售日期、集中申购日期销售基金份额;未按有关规定公告的,不得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集中申购日期,不得以网上交易等任何方式提前或迟延基金集中销售日期,保证基金销售活动的公开公正。
(五)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密切关注,检查自身业务技术系统的运行情况和承受能力,及时改进、完善业务技术系统,准确、及时的办理各项基金交易业务,防范各类技术风险。
二、基金管理公司要牢固树立价值投资理念,加强投资风险控制
(一)、加强基金投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公司应关注各基金组合中现金、债券、股票等的配置情况、持股集中度和单只股票的投资价值及估值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的评估和压力测试工作,合理配置资产,防止片面追求业绩排名或短期收益而忽视流动性风险控制。
本通知下发后,各公司应结合市场状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控制方案,我部将适时予以抽查。
(二)保持基金投资风格与基金合同约定的一致性。公司应根据各基金合同确定的投资策略、投资风格以及风险收益特征,严格按照股票选择标准、投资决策程序与授权制度以及交易执行流程等进行股票买卖和投资组合的构建,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禁止投机交易。
(三)加强对基金投资行为的合规监控,特别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证券买卖和各类异常交易行为的重点监控。公司应切实实施公平交易制度,公平对待所管理的各类资产,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形式的不当交易。
(四)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尤其是投研和交易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和管理。严禁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进行股票投资或提供投资信息、建议。
(五)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人员对外发表投资相关言论,应当保持应有的客观、理性和审慎;应当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特别是中小持有人的利益;应当有利于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资本市场和基金市场,培育长期、稳健、防范风险的理财文化;应当有利于证券市场和基金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要以风险教育为重点,继续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
各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机构应通过继续落实发放《基金投资者教育手册》、要求投资者在相关风险揭示文件上签字等措施,有针对性的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强化风险防范,加大投资者教育工作力度。各机构要通过投资者教育,使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在了解市场、了解基金、了解自己的基础上正确认识投资基金的风险,切实提高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实效。
本通知下发后,各机构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我部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基金管理公司、代销机构增强风险防范与合规经营意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基金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二○○七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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