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专户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专户子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是指为确保专户子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根据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特点,建立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第三条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计提风险准备金,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建立动态的压力测试机制、风险控制指标监控机制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第四条专户子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业务发展规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经营实力相匹配。
第五条专户子公司的董事会承担本公司风险控制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管理规划。专户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风险控制管理的实施工作,并至少每季度将风险控制管理情况向专户子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审阅及评估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情况,按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对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新业务类别,专户子公司在开展该业务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中国证监会按照业务类别特点和风险属性,确定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系数和净资本扣减比例。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专户子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情况,对不同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系数和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等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专户子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专户子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
第十条专户子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1 亿元人民币;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100%;
(三)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四)净资产不得低于负债的20%。
专户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一条专户子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规定的扣减比例对净资产进行调整。
净资本=净资产-相关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专户子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二条专户子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专户子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预计负债确认的完整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专户子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专户子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三条专户子公司开展的固有资金投资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其他业务,应当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范围。各类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该类业务规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系数
第十四条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达到专户子公司所管理资产规模净值的1%时可不再计提。
专户子公司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及投资运作,参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管报表的编报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专户子公司《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遇影响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基金管理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报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年度结束之日起3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经审计的专户子公司《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专户子公司应当对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及督察长、专户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应当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专户子公司应当在开展各类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各类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第二十条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且超过20%,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一条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专户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未按照要求报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以及虚假报送情况;
(三)未按照要求报送整改计划,或整改期内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风险控制指标持续恶化;
(四)整改到期后风险控制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
(五)违反风险控制指标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专户子公司,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视情况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二)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三)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四条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持续恶化,严重危及该专户子公司稳健运行的,依照《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参照本规定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6 年12 月15 日起施行。相关过渡安排如下:
(一)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给予18 个月的过渡期。自本规定施行后第12 个月、第18 个月,专户子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比例应当分别不低于50%、100%。
(二)2016 年1 月1 日之前专户子公司已存续的各项业务,可豁免计提资产管理业务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和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准备。2016 年1 月1 日之前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含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以存续到期,但到期前不得开放申购或追加资金,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如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可申购或追加资金的,可按合同约定执行,但新增资金应当按本规定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三)本规定施行前专户子公司下设的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未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清理的,须合并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四)过渡期内,基金管理公司为补充专户子公司净资本进行的专项增资,可予以单次豁免《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限制。
附件:1.基金专户子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2.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3.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__
附表1:
基金专户子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 目 | 期初余额 | 期末余额 | 扣减比例 | 应计算金额 | |||||
期初余额 | 期末余额 | ||||||||
注册资本 | |||||||||
净资产 | |||||||||
减:应收账款调整合计注1 | |||||||||
1.应收非关联方款项 | |||||||||
(1)账龄一年以内(含一年) | 10% | ||||||||
(2)账龄一年以上 | 100% | ||||||||
2.应收关联方款项 | 100% | ||||||||
减:其他资产调整合计注2 | |||||||||
1.长期股权投资 | 100% | ||||||||
2.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 | 100% | ||||||||
3.其他(备注1) | 100% | ||||||||
减:或有负债调整合计(备注2)注3 | 100% | ||||||||
减: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合计 | |||||||||
1.所有权受限等无法变现的资产(如被冻结) | 100% | ||||||||
2.其他项目 | |||||||||
加: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合计 | |||||||||
净资本金额 | |||||||||
附:备注说明事项 | |||||||||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
专户子公司法定代表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
专户子公司总经理: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
制表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
注释1:此处所称应收账款包括计入应收类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的各类应收款与预付款,与受托资产相关的应收管理费可以不予扣减。
注释2:其他资本扣除项包括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预付职工薪酬等。
注释3:专户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对于未确认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作为或有负债,按或有事项涉及金额的20%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孰高者扣除,相关事项须在备注予以说明。
附表2:
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目 | 期初余额 | 期末余额 | 风险系数 | 风险资本准备 | |
期初余额 | 期末余额 | ||||
一、固有资金投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注1 | |||||
(一)固定收益证券注2 | |||||
1.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 0% | ||||
2.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 2% | ||||
3.地方政府债 | 5% | ||||
4.信用评级AAA级的信用债券 | 10% | ||||
5.信用评级AAA级以下,AA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券 | 15% | ||||
6.信用评级AA级以下,BBB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券 | 50% | ||||
7.信用评级BBB级以下的信用债券、出现违约风险的信用债券、流通受限的信用债券 | 80% | ||||
(二)公开募集基金 | |||||
1.货币市场基金 | 5% | ||||
2.债券基金 | 10% | ||||
3.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及分级基金中优先级份额 | 15% | ||||
4.分级基金中的非优先级份额 | 30% | ||||
5.其他公募基金(备注1) | 20% | ||||
(三)定向、集合及信托等资产管理产品注3 | |||||
1.本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 15% | ||||
2.持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 25% | ||||
3.私募投资基金 | 40% | ||||
4.投资资管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 50% | ||||
(四)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备注2)注4 | 100% | ||||
二、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 |||||
(一)一对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注5 | |||||
1.投资类资产管理计划注6 | |||||
(1)标准化金融工具 | 0.00% | ||||
(2)投资类资管产品(备注3) | 0.20% | ||||
(3)未上市股权 | 0.40% | ||||
(4)其他投资(备注4) | 0.80% | ||||
2.债权融资类资产管理计划注7 | |||||
(1)贷款、非标债权资产 | 0.80% | ||||
(2)融资类资管产品 | 1.00% | ||||
3.其他(备注5)注8 | 1.50% | ||||
(二)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注5 | |||||
1.投资类资产管理计划注6 | |||||
(1)标准化金融工具 | 0.00% | ||||
(2)投资类资管产品 | 0.40% | ||||
(3)未上市股权 | 0.60% | ||||
(4)其他投资(备注6) | 1.00% | ||||
2.债权融资类资产管理计划注7 | |||||
(1)贷款、非标债权资产注9 | |||||
a.融资主体信用外部评级AA+ 以上(包含AA+) | 1.50% | ||||
b.融资主体信用外部评级AA+ 以下及未评级 | |||||
其中:抵押、质押类 | 1.50% | ||||
保证类 | 2.00% | ||||
信用类 | 3.00% | ||||
(2)融资类资管产品 | 2.00% | ||||
3.其他(备注7)注8 | 3.00% | ||||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注10 | |||||
1.交易所挂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0.40% | ||||
2.其他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0.80% | ||||
(四)附加风险资本准备注11 | |||||
1.开展跨境投融资的资管计划 | 0.50% | ||||
2.结构化资管计划 | 1.00% | ||||
3.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证券投资资管计划 | 0.50% |
三、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注12 | |||||||||
1.下设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备注8) | |||||||||
2.其他 | |||||||||
调整前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合计注13 | |||||||||
调整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合计注14 | |||||||||
附:备注说明事项 | |||||||||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
专户子公司法定代表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
专户子公司总经理: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
制表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
注释1:固有资金投资业务的业务规模按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形成的各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资产期末金额应当与公司财务报表明细数据一致。
注释2:政策性金融债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是指由中央政府支持的公司或金融机构发行并由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券,如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汇金债”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发行的“铁道债”等。地方政府债是指地方政府及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发行的债券。信用评级以长期信用评级为基准,短期信用评级A-1归入AAA级信用债券中,短期信用评级A-2、A-3归入AAA级以下、BBB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券,短期信用评级B级(含)以下归入信用评级BBB级以下的信用债券。未评级的信用债券参照债券发行主体评级,发行主体无评级的归入BBB 级以下信用债券。债券信用评级信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信息为准。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按照其评级参照信用债标准计算填列。流通受限是指因发行人、交易场所等原因导致不能公开交易或转让的情形。
注释3:购买本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不包括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购买本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按照“投资产品的劣后级份额”计算风险资本。持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指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受托管理的理财产品,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5%扣减净资本,须在备注中具体说明)。劣后级份额的认定标准为,该类份额的风险收益水平高于产品整体风险收益水平,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先行承担产品亏损的方式提供有限风险补偿。
注释4:不能明确归类为上述金融资产明细项目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暂按
100%比例进行调整,且须在备注中说明。
注释5: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规模按照资产管理计划受托资金的原始投资额(含净申赎引起的变化金额)计算。资产管理计划进一步区分为投资类资产管理计划和债权融资类资产管理计划,并按照主要投向(80%以上)的资产分类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整体适用的风险系数。
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投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判断,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律性质、收益方式、风险属性等因素。合同未明确约定主要投向、投资于多类标的的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拆分投向各类标的的业务规模,按照相应的风险系数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互投情形的,可按照最终底层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规模计提风险资本准备,不再重复计算(经监管认定不具备合理交易目的或法律法规禁止的互投情形除外)。
注释6:标准化金融工具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资品种。
投资类资管产品是指同时具备下述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1)由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或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受托管理;(2)产品合同明确约定主要投资于标准化金融工具;(3)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参照标准金融工具按照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须在备注中具体说明)。
未上市股权指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可转换债、可转换优先股。通过投资于其他机构的资管产品间接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按照“(4)其他投资”核算。其他投资指标准化金融工具、投资类资管产品、未上市股权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投资,须在备注中具体说明。
注释7:贷款、非标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公开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名股实债”投资、场外股票质押融资、以债权融资为目的的各类财产(受)收益权等。
融资类资管产品是指由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或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底层资产为贷款、非标债权资产或底层资产不清但约定预期收益率(含预期收益率区间)的资管产品。
注释8:不能明确归类为上述明细项目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按照审慎监管原则,暂按1.5%(一对一)和3.0%(一对多)系数计提风险资本准备,须在备注中说明。
注释9:融资方的主体信用评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外部评级结果,如果对融资方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主体信用外部评级在AA+以上的第三方机构以全额保证的方式对债权融资提供增信的,可视为融资主体信用外部评级AA+以上计提风险资本准备。
抵押、质押类财产价值大于或等于所担保债权金额的,可全额按照“抵押、质押类”计提风险资本准备;抵押、质押财产价值小于所担保债权金额的,仅该财产价值等额部分按照“抵押、质押类”计提风险资本准备,其余部分按照“保证类” 或“信用类”计提风险资本准备。“保证类”规模按照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金额计算。第三方为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后,管理人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债权金额按照“信用类”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注释10: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业务规模按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发行规模计算。资产证券化业务区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其他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分别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注释11:附加风险资本准备是指符合某类标准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除须按照已有项目计提风险资本准备外,还须按照附加项目风险系数额外计提风险资本准备。同时属于两个以上附加项目的专户产品,须按照相应风险系数同时计提风险资本准备。(1)开展跨境投融资的专户业务是指在境内募集人民币资金,投向的最终标的为境外资产或向境外企业进行融资的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的除外。(2)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3)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证券投资资管计划,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相关规定予以界定。
注释12:规定实施前专户子公司下设的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参照专户子公司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在乘以持有股权比例后予以合并。相关情况应当在备注中予以说明,并参照本表格式附《下设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除已有项目外,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认可专户子公司开展的其他业务,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审慎监管原则确定风险资本准备计提基数和标准。
注释13:调整前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合计为固有资金投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及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结果之和。
注释14:中国证监会根据专户子公司的内控水平、合规管理等情况,对不同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按照一定的系数予以差异化调整。具体区分以下三类: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专户子公司,按照基准系数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1)近一年内被采取暂停业务的行政监管措施;(2)最近三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二)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专户子公司,按照基准系数乘以0.9计算风险资本准备:(1)近一年内被采取暂停业务以外的行政监管措施;(2)近一年内专户子公司高管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三) 不存在前述(一)、(二)情形的其他公司,按照基准系数乘以0.8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适用系数自前述规定情形出现或消失之日起下个月开始调整。
附表3:
基金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 目 | 期初余额 | 期末余额 | 监管标准 | 备注 | ||||
一、净资本 | ≥1亿元 | |||||||
二、净资本/调整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 | ≥100% | |||||||
(一)固有资金投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 | ||||||||
(二)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 ||||||||
1.一对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 ||||||||
2.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 ||||||||
3.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 ||||||||
4.附加项目风险资本 | ||||||||
(三)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 ||||||||
调整前各项风险资本合计 | ||||||||
调整后各项风险资本合计 | ||||||||
三、净资本/净资产 | ≥40% | |||||||
四、净资产/负债 | ≥20% | |||||||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 座机: | 手机: | ||||||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 座机: | 手机: | ||||||
专户子公司法定代表人: | 座机: | 手机: | ||||||
专户子公司总经理: | 座机: | 手机: | ||||||
制表人: | 座机: | 手机: | ||||||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