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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

一、重庆王某、苏某涉黑洗钱案

2009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苏某等22人涉黑洗钱案一审公开宣判。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犯洗钱罪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其他黑社会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16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以来,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控制重庆市北碚区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市场,垄断河沙石子供应和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聚敛了上千万元非法财物。2003年以来,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民警苏某多次利用其公职身份庇护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为其通风报信逃避查处。同时,苏某还协助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转移隐瞒犯罪资金,实施洗钱犯罪。2008年下半年,王某安排苏某等人在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筹建合川亚能建材厂。苏某明知王某投入的筹建资金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借用妻妹袁L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存折,协助王某转移资金。王某通过重庆和邦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及其个人账户转入上述存折130万元,向苏某的银行账户转入40万元。苏某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将王某的上述款项用于合川亚能建材厂的筹建。2009年7月,苏某以妻子袁XQ的名义签订虚假股权协议,隐瞒王某在合川亚能建材厂的投资。
二、重庆陈某、杨某毒品洗钱案

2009年3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杨Y等9人贩毒案和陈某、杨某两人洗钱案:被告人杨Y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杨某犯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各1万元。

经查,2008年3月至5月,杨Y伙同何某等人从缅甸购买毒品“麻古”、“海洛因”,先后以运输水果、大蒜为掩护,将19000余克“麻古”和“海洛因”运回重庆市和四川省贩卖。陈某(杨Y妹夫)、杨某(杨Y妹妹)在明知杨Y贩毒的情况下,通过提供本人及子女账户、汇款等方式协助转移隐藏杨Y贩毒所得资金140万元。

本案洗钱犯罪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家族式洗钱。陈某和杨某是毒贩杨Y的妹夫、妹妹,他们虽然知道杨Y在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但还是按照杨Y的吩咐提供了本人和其儿子的资金账户,替杨Y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第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意图明显。虽然陈某和杨某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但其帮助杨Y洗钱的意图非常明显。例如,陈某在某商业银行新开一个账户并帮助杨Y转移45万元毒资后,立即将该账户销户;陈某和杨某夫妇多次用其儿子的账户帮助转移毒资;杨某将毒资以其本人名义借给他人,以避免杨Y在犯事后被公安机关追缴。
三、浙江乐清张某、叶某非法集资洗钱案

2009年12月25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张某、叶某非法集资洗钱案公开宣判,认定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叶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该案是全国首例宣判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开始,张某组织发起入会费为10万至100万元数额不等的“经济互助会”,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共计4488.91万元。为隐匿非法集资所获得的资金,张某以他人名义购买多处房产及车辆。叶某在明知张某的资金是非法集资所得的情况下,将自己在上海开设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张某。2007年4月10日至10月19日,张某先后将自己非法所得的资金1900.29万转入叶某账户。2007年7月,叶某用现金预付上海汤臣高尔夫某别墅房东傅某定金20万元,随后又从该账户转账798万元到傅某账户作为首付款,并协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后付清余款。此后,张某又将1102.29万元非法集资款转入叶某账户等待支付余款。其间,张某将其中的500万元转账到其朋友陈某委托炒股,另将部分资金转借他人临时周转。2007年11月,因别墅违章搭建,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张某、叶某无奈放弃购买,并将傅某退还的定金、首付款和违约金共计838万元转入叶某另一账户上。案发后,为逃避打击,叶某将该账户注销。
四、中国首例腐败洗钱案在重庆万州宣判

8月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其妻傅尚芳洗钱一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傅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此案系我国首例宣判的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晏大彬在担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巫山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路建设和长江大桥以及其他桥梁建设工程的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款项2226万余元。被告人傅尚芳(被告人晏大彬之妻)明知晏大彬受贿所得,仍将其中943万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购置房产、存入银行和购买理财产品等。

2006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将“贪污贿赂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此案是我国首例腐败洗钱案。在办案过程中,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能,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并最终认定洗钱犯罪事实。此案宣判充分表明了国家对洗钱行为进行打击的决心,对反腐败和反洗钱工作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五、利用网上购物洗钱

2008年9月,24岁的闻某发现一家公司建立的购物网站,只要输入账号、密码、姓名等信用卡客户的正确个人信息,就可以从交易支付平台上骗得现金。闻某随后便苦心在网络上寻找出售信用卡客户信息的卖家。经过“努力”,他终于通过QQ找到了一个卖家。从卖家手中,以300元一个的价格,购买了100多张国外信用卡的信息资料。随后,他将2张信用卡的信息资料同样以300元一张的价格在网上卖给了别人。

信息到手后,闻某在这个购物网站上注册了两个卖家,并在网上发布了虚构的出售产品的广告信息。之后,他又自己注册了113个买家。他利用购买的国外信用卡信息,用自己的113个买家,向自己注册的2个卖家购买货物。并将钱打给了交易支付平台。

然后,闻某利用卖家的权限发出虚假的发货信息,再用买家身份发出“交易完成”的到货说明。最后再向支付平台发出收款信息。这样一来,信用卡中的钱,就会通过支付平台打到他的招商银行卡中。
国外卡刷的都是美元,闻某收到钱款后通过拨打招商银行客服电话,通过语音提示将卡内的美元按照当天汇率换成人民币,并在上海和河南通过ATM机提取现金。

2009年1月20日,农业银行通知网站所在公司有113张信用卡有欺诈行为,经查对订单,113个买家都是在2个卖家处购买的商品,而卖家和买家的IP地址完全相同。银行马上报警,民警在河南省闻某家中将其抓获。

经查,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1月19日间,闻某共在网上交易200多次,涉及金额6万美元,网站实际支付了近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0余万元),另有3万多美元未实际支付。
网站交易平台付款需谨慎。

为大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站建立者也可能存在风险。本案的发生提醒网络使用者要警惕本人信息的外泄,对银行信用卡、账户、本人身份等信息加强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他人盗用,同时也不让犯罪分子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机会。

六、流氓软件小心暗藏洗钱木马

老陈最近异常愤怒:“我用的XXX炒股软件,竟然自动操作我的股票转账!幸好我发现及时!”
某天,老陈接到证券公司的人电话,说自己的账户有些异常,是不是在频繁操作。可是当天老陈在出差根本没时间管股票。”于是老陈彻底清查,电脑没有木马,账户也没有泄露,最后在自己的多普达S1上找到了根结:两天前安装的炒股软件暗藏木马,泄露了老陈的股票账户和密码信息!他下载的XXX炒股软件在行业内非常知名,怎么会有木马?经调查发现,该炒股软件是商业软件,需要付费购买。老陈是在网上下载的所谓“免费破解版”。破解的同时,也就被人动了手脚。

恶意广告软件、间谍软件、恶意共享软件等等流氓软件都处在合法商业软件和电脑病毒之间的灰色地带。

建议不要运行安装未知来源的手机软件,不要随意下载非官方网站的手机软件,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七、买卖闲置银行卡或成洗钱工具

徐涵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一次“见钱眼开”,竟然惹来了麻烦事。

一个月前,徐涵的一位QQ网友“求助”于他,如果手里有闲置的借记卡,可以以70元/张的价格收购。正巧,徐涵有两张借记卡从来没使用过,放着也是放着,不如卖了。徐涵和该网友在网上认识了挺长一段时间,比较信任这位网友,她觉得挣了钱还帮了忙,一举两得。而且这位网友说一个月后去到银行挂失就好,不会用做非法交易。前两天,徐涵惦记着这件事,一个月期满后赶紧到银行网点办理挂失,结果发现一张卡中多出了1000元钱。

这钱到底是谁汇进去的?是不是涉嫌什么违法交易?会不会影响到自己?一连串的疑问让徐涵很是焦虑。“收卡的那位网友得知还有1000元在卡里,一直催我还钱。我莫名感觉到有些害怕,即便是还了1000元钱,后来还会有麻烦找上门来吗?”尽管事件还没有结束,但徐涵却陷入了无尽的担忧之中。
在网上搜索发现,全国各地收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多达几十万条。这些收购者对收购的银行卡还提出了不同要求,有的要求银行卡是开通网银功能的,有的要求新开户的借记卡等针对不同条件,收购价格不一。不少卡贩子在收购银行卡的同时,还在高价出售银行卡,他们主要通过论坛或微博对外发布需求信息。

目前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储存了许多个人信息,这也使得某些从事非法活动的人员,只能通过盗用别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进行货币流通,而收购他人银行卡正是他们转移现金的主要方法。这些银行卡可能最终被用于洗钱。

在洗钱时,犯罪分子先把资金存入收购来的银行卡中,再将银行卡带去境外进行消费,或与商户勾结以虚构交易方式套取现金,实现资金的转移。另外,洗钱者将黑钱存入金融机构后,可以利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ATM等先进支付工具在多个银行卡账户之间进行多次跨行转账,使监管机构难以追查资金的真正来源。施展了一系列乾坤大挪移后,非法资金将被“合法化”。

另外,买卖银行卡,还有可能触犯法律。根据我国《刑法》、《银行法》的规定,个人以牟利为目的出售银行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还会构成刑事犯罪,卡主本身就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国家法律,承担连带责任。

若发现自己的银行记录有异样,应及时报警。持卡人切勿因贪图一时之利而随意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对于不用的银行卡,要么去银行注销,要么直接剪掉销毁。

八、网络借贷的迷局

P2P网络贷款

所谓P2P网络贷款,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借贷,贷款方在P2P网站上发布贷款需求,投资人则通过网站将资金借给贷款方。在国外,P2P网贷已十分流行,这原本被看做是一种可以有效解决某些小额贷款人需求的金融补充模式,但在中国,却走样了。

淘金贷的庞氏骗局

今年6月3日,P2P网贷公司淘金贷上线,在网上发布高收益超短期险的借款标的。犯罪嫌疑人仅仅注册了域名、开设了一个网站,并通过伪造某大型企业的营业执照,就轻松地把自己包装成一家颇具实力的P2P网贷平台,受高额利息吸引,约80名投资人先后投标,孰料一周不到,6月8日晚间淘金贷突然关闭,其负责人陈锦磊携款潜逃,卷走资金超过100万元。在警方的天罗地网下,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

周明2009年大学毕业后,找了一份工作,慢慢有了一两万元积蓄。当时正值股市冲高回落,房价仍处于高位,没有什么产品可以投资。在一个朋友的推荐下,他决定试试P2P网贷。和其他的尝试者一样,周明一开始只小心翼翼地在淘金贷投了2000元,没想到一个月后,他就拿到了约50元的第一笔利息。在金钱的鼓舞下,小周越投越多,1万、2万……由于存款较少,他还特地办理了数张信用卡,提升自己的资金额。

“到了2010年,我一共办了8张信用卡,一共能透支近10万,我在网上紧盯年利率超过20%的标的,每个月仅利息就能赚2000元,只要利用信用卡的50日免息期,在付息期到来之前把最低还款额还上就行。”这样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没能持续多久,很快,经济危机来了。周明投标的两个P2P网贷平台突然崩溃,宣布倒闭,小周的两笔万元投资血本无归。“这一下我的资金链完全打乱了,从债权人一下子变成了债务人,几家银行都把我列入了黑名单。幸亏在父母的帮助下,补了六七万元,这才帮我把所有的钱还清,真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啊!”

根据法律规定,不见面的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借贷双方所签的电子合同也根本没有法律效力。借贷平台对于借款人这种非面对面的身份审查存在太多盲点,各种证件都可以是伪造的,无法做到银行审核信用卡那样严谨。借贷双方的电子合约甚至是以网名签署的,追责变得更加困难。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甚至借款不还,投资人甚至无法寻求法律保障。

事实上,有许多公司企业通过伪装,混迹于庞大的借款人之中,将募集得来的资金投向楼市、证券期货、彩票等高风险领域,甚至用来从事洗钱、赌博等违法行为。

九、集中开卡洗钱风险案例

近期,某银行网点频繁有一两个中年男子带领高校学生群体集中开卡开网银并在旁指导,因此种群体开卡开网银极易产生洗钱风险,网点工作人员高度重视。学生在柜台办理业务时,先由大堂经理以客户输密禁止陪同要求男子在门外等候,经办人员和现场主管及时核对个人客户信息并询问开卡开网银用途。由学生口中获知,这批人员以活动为由,在校内进行宣传,诱惑学生在银行免费开卡,然后集中统一上收,每人每卡每U盾给予100元回扣,用途不明。该网点工作人员获悉后,充分意识其中隐含的洗钱风险,及时告知开卡学生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卡及网银认证介质,由出租出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并要求其签署网银规范使用承诺书。该学生了解后,决定暂时中止业务,并联系同学向校方领导反映相关情况,打击此类不明人士非法谋利的可能渠道。

十、寿险两全保险退保的秘密

张某到某保险公司以趸交方式购买200万元寿险两全保险,保险期限5年。张某自称公司职员。几个月后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向其说明提前退保将带来巨大损失,张某仍坚持退保。调查发现,张某姐夫系某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正因受贿案件接受调查。张某购买寿险两全保险产品的200万元正是其姐夫受贿所得。张某姐夫被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起诉,张某则以洗钱罪被起诉,面临法律制裁。